消費者申請退貨遭拒法院判決
“七天無理由退貨”不是“無條件退貨”
《工人日報》(2024年10月24日 07版)
本報訊 (記者周倩)近日,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(jié)一起涉“七天無理由退貨”案件,買家小吳網(wǎng)購商品后申請退貨,因其退還的商品存在瑕疵,不僅沒得到賣家同意,在其訴至法院后,法院亦駁回了其訴訟請求。
小吳在某購物平臺上下單購買了一臺K歌音響。到貨之后,小吳試用感覺音質(zhì)不理想,便申請“七天無理由退貨”。次日,商家同意退貨退款并留言稱“請保持產(chǎn)品的外包裝盒完好,配件齊全,機器無劃痕磨損,不得影響二次銷售,否則我們將拒收并拒絕退款”。幾天后,平臺提示小吳,商家拒簽快遞并拒絕退款,理由為商品存在較為明顯的水漬和劃痕,小吳對賣家所說情況予以否認。
因反復申請退貨退款均被平臺駁回,小吳將賣家訴至法院,要求判決退貨退款。一審法院認為,法院無法認定商品瑕疵是由商家造成,因此對小吳提出的退貨退款請求未予支持。小吳不服提起上訴。
北京四中院在二審階段,再次認定商家在交易過程中已充分盡到告知與檢驗的義務。同時,由于小吳未能提供證據(jù)來支持其包裹寄出時商品完好的主張,所以無法將商品瑕疵歸責于商家。最終駁回了小吳的上訴,維持原判。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。
法官提示,消費者申請“七天無理由退貨”并不是“無條件退貨”,其應當保證商品完好,不影響二次銷售。對于應如何認定 “完好”,當事人有約定的依照約定,沒有約定的應當參照交易習慣。消費者應主動留存證據(jù),以證明在退貨時商品處于完好狀態(tài)。